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 聲請費用由鑫聯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鑫聯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為國稅局尚未核定民 國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延長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三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