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鑫聯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鑫聯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為國稅局尚未核定民國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延長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三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