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