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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1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1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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