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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八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雅雯
相對人
僑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瑤鋒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相對人起訴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民事判決相對人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嗣對該第二審判決上訴,雖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六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惟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0號民事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更審前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故聲請人於更審前在第二審上訴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發回更審前第二審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許文碩~FO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發回更審前第二審裁判費 壹萬貳仟參佰玖拾陸元 聲請人支出發回更審前第二審送達郵費 壹仟參佰零捌元 聲請人支出合計 壹萬參仟柒佰零肆元

~B書記官 巫偉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八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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