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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0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三O三號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兩造間因重測後相鄰土地界址有爭議,並據原告之妻提起確定界址之訴,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94年度豐簡字第303號確定界址事件受理在案。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法院94年度豐簡字第303號確定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04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