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0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盈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定界址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7月18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確定界址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303號確定界址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