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乙○○
丙○○
丁○○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2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