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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三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就繳納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及最高院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十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五六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九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廿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林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廿五日~B法院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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