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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中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勞訴字第4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