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一號
- 聲請人
- 甲○○
- 即繼承人
右聲請人即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林三元
~B書 記 官 廖梅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一號
右聲請人即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林三元
~B書 記 官 廖梅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