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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一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
甲○○
即繼承人

右聲請人即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林三元

~B書 記 官 廖梅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一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