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0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一號限定繼承事件、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三號拋棄繼承事件、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3年度繼字第371 號限定繼承事件、94年度繼字第43號拋棄繼承事件、94年度繼字第139 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王美華之債權人,為調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影本各1 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王美華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上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