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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0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七一號限定繼承事件、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三號拋棄繼承事件、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3年度繼字第371 號限定繼承事件、94年度繼字第43號拋棄繼承事件、94年度繼字第139 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王美華之債權人,為調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影本各1 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王美華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上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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