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立興
- 原告甲○○
- 被告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興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寄發給相對人之請辭書,因受件人 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登記查詢資 料、請辭書、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民事裁定及退郵信封各乙件為證 。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恩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B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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