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七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興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寄發給相對人之請辭書,因受件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登記查詢資料、請辭書、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民事裁定及退郵信封各乙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B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