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判 決(其中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一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元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兩 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及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三號判決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本件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三,餘由本 件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工法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F0 ~T40 附表(以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A、聲請人繳納部分: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九九四九元 聲請人繳納1102+8847=9949 其中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一二八0元 ,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六四0元。 其餘裁判費八六六九元(簡稱a) 第二審裁判費 四0九一元 聲請人繳納2426+1665=4091(簡稱b) 第一、二審郵費 四四八元 聲請人繳納(簡稱c) 以上a+b+c=13208,相對人應負擔百分 之七十三,即13208*73/100=9642 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一萬零二百八十二元。(640+9642=10282) B、相對人繳納部分: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二審裁判費 六0一四元 相對請人繳納 第二審郵費 一一二元 相對人繳納 以上二項6014+112=6126,聲請人應負擔百 分之二十七,即6126*27/100=1654 合計:聲請人應負擔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C、綜上,相對人應負擔八千六百二十八元。(即A減B,00000-0000=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