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判決(其中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一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元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及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三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本件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三,餘由本件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工法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F0~T40附表(以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A、聲請人繳納部分: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九四九元聲請人繳納1102+8847=9949其中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一二八0元,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六四0元。其餘裁判費八六六九元(簡稱a)第二審裁判費 四0九一元 聲請人繳納2426+1665=4091(簡稱b)第一、二審郵費 四四八元聲請人繳納(簡稱c)以上a+b+c=13208,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七十三,即13208*73/100=9642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一萬零二百八十二元。(640+9642=10282)B、相對人繳納部分: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第二審裁判費 六0一四元 相對請人繳納第二審郵費 一一二元相對人繳納以上二項6014+112=6126,聲請人應負擔百分之二十七,即6126*27/100=1654合計:聲請人應負擔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C、綜上,相對人應負擔八千六百二十八元。(即A減B,00000-0000=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