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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判決(其中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一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元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及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六三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本件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三,餘由本件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工法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F0~T40附表(以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A、聲請人繳納部分: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九四九元聲請人繳納1102+8847=9949其中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一二八0元,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六四0元。其餘裁判費八六六九元(簡稱a)第二審裁判費 四0九一元 聲請人繳納2426+1665=4091(簡稱b)第一、二審郵費 四四八元聲請人繳納(簡稱c)以上a+b+c=13208,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七十三,即13208*73/100=9642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一萬零二百八十二元。(640+9642=10282)B、相對人繳納部分: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第二審裁判費 六0一四元 相對請人繳納第二審郵費  一一二元相對人繳納以上二項6014+112=6126,聲請人應負擔百分之二十七,即6126*27/100=1654合計:聲請人應負擔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C、綜上,相對人應負擔八千六百二十八元。(即A減B,00000-0000=8628)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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