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0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盈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三O三號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兩造間因重測後相鄰土地界址有爭議,並據原告之妻提起確定界址之訴,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94年度豐簡字第303號確定界址事件受理在案。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法院94年度豐簡字第303號確定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