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陳文石
- 被告
-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萬一千九百七十八元,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洪碧雀~B法 官 王 銘~B法 官 羅智文
~B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