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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丙○○
即原告
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9,800元(詳上訴聲明第2項第1款所示),其價額部分,分別依上訴聲明第2項第2款至第4款核定為776,700元(即522500+ 254200=776700)、1,067,200元、17,000,400元(即0000000+0000 000=00000000),以上合計為23,664,100(計算式:0000000+ 776700+0000000+00000000=23,664,100)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0,4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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