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丙○○
- 即原告
- 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9,800元(詳上訴聲明第2項第1款所示),其價額部分,分別依上訴聲明第2項第2款至第4款核定為776,700元(即522500+ 254200=776700)、1,067,200元、17,000,400元(即0000000+0000 000=00000000),以上合計為23,664,100(計算式:0000000+ 776700+0000000+00000000=23,664,100)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0,4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