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7號
受裁定人即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金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0444萬8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萬9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