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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0號

給付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洲富曹宗鼎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60號

上訴人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6,90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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