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1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一)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下同)294,5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800元;(二)上訴人乙○○部分為434,5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按前揭數額分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