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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6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65號

上訴人
戊○○

      丁○○

      甲○○

      丙○○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8,993元,應徵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2,2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6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