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即本訴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
- 即反訴原告
- 丁○○
- 即反訴原告
- 乙○○
- 即反訴原告
- 己○○
- 即反訴原告
- 庚○○
- 即反訴原告
- 辛○○
- 即反訴原告
- 兼上六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本訴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戊○○○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即本訴及反訴部分)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575,210元,則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合計為18,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