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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3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
即反訴原告
丁○○
即反訴原告
乙○○
即反訴原告
己○○
即反訴原告
庚○○
即反訴原告
辛○○
即反訴原告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戊○○○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即本訴及反訴部分)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575,210元,則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合計為18,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