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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81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8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丁○○
代理人
洪煌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選定張柏山(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臺中市○○區○○路二段六六號,居所:臺中市○區○○路二之二0五號)、詹雅婷(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臺中市○區○○路二九0號五樓)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北屯區○○○路一三巷五五號四樓、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前揭誤寫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8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