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戊○○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丁○○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台中縣梧棲鎮○○段3126地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縣梧棲鎮○○段3126之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