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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本院九十四年度重家訴字第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