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49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8,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