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 原告
-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白圭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輝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壬○○ 住台中市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王耀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孟育律師
- 被告
- 己○○ 住台中市
- 被告
- 丁○○ 住台中市
- 被告
- 庚○○ 住台中市
- 被告
- 丙○○ 住台中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易佑律師
- 乙○○ 住台北市○○○路○段346號11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二頁第十七行關於「回存27,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回存207,000,000元」;第三二頁第二八、二九行關於「金額達27,000,000元,遠超過原告主張之其受有3,500,000元之金額,自難認甲○○有受有該3,500,000元利益」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額達207,000,000元,遠超過原告主張之其受有27,967,000元之金額,自難認甲○○有受有該27,967,000元利益」;第三五頁第五行關於「戊○○」之記載,應更正為「丙○○」;第三五頁第二六行關於「該300,000,000元資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該30,000,000元資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