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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9號

損害賠償等(著作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9號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丙○○
被告
潺川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庚○○

            號1樓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中和市及板橋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著作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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