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9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原告
- 丙○○
- 被告
- 潺川圖書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庚○○
號1樓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中和市及板橋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