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17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21778號
- 抗告人
- 黃建誠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寶榮國際資融股份
(簡稱)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7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21778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寶榮國際資融股份
(簡稱)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7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