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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177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21778號

抗告人
黃建誠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寶榮國際資融股份

(簡稱)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7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177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