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三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三四號
聲 明 人即 丙○○
繼 承 人 乙○○
戊○○
甲○○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三、已通知被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若無法提出,請檢附切結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林三元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