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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三四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三四號

  聲 明 人即 丙○○

  繼 承 人 乙○○

        戊○○

        甲○○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三、已通知被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若無法提出,請檢附切結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林三元

~B書 記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三四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