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