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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1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告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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