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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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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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