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1122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台幣612,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2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1122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台幣612,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