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3號

返還林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洲富曹宗鼎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1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一)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下同)294,5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800元;(二)上訴人乙○○部分為434,5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按前揭數額分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林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