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6號
- 原告即反訴被告
-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律師
- 被告即反訴原告
- 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傳賢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如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6號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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