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