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冠霖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對原告發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