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81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丁○○
- 代理人
- 洪煌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選定張柏山(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臺中市○○區○○路二段六六號,居所:臺中市○區○○路二之二0五號)、詹雅婷(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臺中市○區○○路二九0號五樓)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北屯區○○○路一三巷五五號四樓、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前揭誤寫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