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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戊○○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台中縣梧棲鎮○○段3126地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縣梧棲鎮○○段3126之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