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49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8,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49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8,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