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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返還本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   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2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

幣9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即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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