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 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2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
幣9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即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 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2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
幣9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即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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