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 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2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9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即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