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9號
- 原告
-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蕭輔導
- 訴訟代理人
- 陳日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增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廖述培」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蕭輔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