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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494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494號

聲明人
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繼承人王炳煌、王德興及王淑卿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存證信函之回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49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