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30號
- 聲請人
- 臺中縣霧峰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31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002元 │包含支付命令45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311元 │聲請人原繳599元,││ │ │已退郵票288元。 │├───────┼────────┼──────────┤│合計│2231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