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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87號

財團法人組織章程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8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暨組織章

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後附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核准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2年12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0冊、第48頁第810號)。因該基金會為推展道務,宣揚中華道統及一貫道的殊勝,期盼一貫道能傳遍萬國九州,擬於日本設立分事務所,乃提請第3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決議變更新增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4、15條之規定,補充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8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財團法人組織章程處分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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