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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告
羅墀璜即羅墀璜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羅墀璜即羅墀「琪」建築師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羅墀璜即羅墀「璜」建築師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