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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乙○○

      甲○○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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