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5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4,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