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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5號

上訴人
被告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4,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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