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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00號

聲請人

即翊唐室內

裝修股份有

限公司清算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翊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翊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依本院94年度聲字第2133號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下同)95年5月20日,惟因92年度營所稅額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95年11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