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8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 律師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許宏翔」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