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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3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丑○○
被告
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寅○○
被告
未○○○
被告
巳○○
被告
午○○
被告
辰○○
被告
卯○○
被告
庚 ○
被告
癸○○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丙○○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
被告
壬○○
訴訟代理人
申○○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坐落臺中縣石岡鄉○○○段189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臺中縣神岡鄉○○○段189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34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