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5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中縣太平市普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88,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88,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