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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4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訴人
昂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804號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4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加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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